东莞城市更新补偿方案厂房置换

2024-05-05 07:35

1. 东莞城市更新补偿方案厂房置换

法律分析:东莞市东城街道党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火炼树项目位于市中心核心地段、东莞大道与鸿福路交会处,作为东城街道城市更新队列中的排头兵,项目一直以来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东莞城市更新补偿方案厂房置换

2. 城市更新补偿方案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业主可自由选择补偿方式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补偿。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到补偿方案制定及签订协议阶段时,内容将包含:补偿方式的选择、物业类型的补偿标准、过渡期租金补偿以及搬迁补助费等等内容。具体补偿方案将在海城新村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后逐步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 城市更新补偿方案比例

法律分析:城市更新项目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业主可自由选择补偿方式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补偿。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到补偿方案制定及签订协议阶段时,内容将包含:补偿方式的选择、物业类型的补偿标准、过渡期租金补偿以及搬迁补助费等等内容。具体补偿方案将在海城新村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后逐步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城市更新补偿方案比例

4. 东莞城市更新补偿方案比例

法律分析:一:开发商旧改,一般比例是1:1赔商品房《最高1:3赔偿商品房》二:zf棚改,一般比例1:1赔商品房,回迁房、需要补交地价《或按照市场价赔偿现金》三:土地整备,外地人只能赔现金拆迁流程:1、确定拆迁范围。2、现场设立拆迁办公室。3、登记房屋信息。4、拆迁赔偿细节及赔付标准协商。5、同意拆迁的户数达到一定比例,方可继续拆迁。二、深圳小产权房拆迁会如何赔偿?应该按照怎样的赔偿标准执行?拆迁一般有两种赔偿方案:一种是赔钱,一种是赔房。至于赔偿标准,每个旧改项目都不一样,一般开发商会先根据所在片区的商品房现价拟定一个基准赔付标准,再具体到不同情况的房子,赔偿标准会略有差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5.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6月30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6. 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 东莞旧改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 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 m2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 m2,第二类片区2000元/ 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 m2,第二类片区384元/ 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法律依据:《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东莞旧改赔偿标准

8. 东莞出台城市更新18条新政

11月21日上午,东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城市更新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发布会,宣布推出18条新政策,通过“减负、扩面、提速”,对现行城市更新政策进一步优化,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效率,为投资“松绑”,增强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东莞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志军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广东省和东莞市明确释放出进一步为投资松绑、为企业减负、为固定投资加速的强烈信号。为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政策,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稳定经济增长预期,东莞迅速出台《若干政策》,力求达到综合性减负目的。
记者梳理发现,18条新政策中有9条都涉及为社会投资减负,从降低土地成本、节约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成本、增加财政补助等层面直接降低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成本。其中,明确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收益报价环节完成后,收购主体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保函,可申请退回90%的保证金。经测算,预计为企业节约保证金的8%—10%的财务成本。
为了鼓励“工改工”,新政策对75亩以上的连片“工改工”项目给予专项补助:自项目首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市工信部门核定的工业企业,其缴交的税收市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市、镇留成25%)及企业所得税(市、镇留成20%)将全额补助给开发主体。
在“扩面”方面,新政策从允许项目提容、降低准入门槛、解决历史问题等方面,进一步扩大城市更新项目覆盖范围,让更多有潜力的项目能够顺利推进。比如,针对按控规实施容积率较低的更新单元(项目),给予满足公共配套承载力的前提下申请适当提高容积率;适当降低对现状地类、上盖物占地比例的审查要求,放宽城市更新项目的准入门槛。
新政策还提出通过容差审批、简化审批、下放审批、并联审批,进一步压缩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时间。其中,简化产业类更新单元审批程序,预计审批时间减少2—3个月;同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项目审批,预计审批时间减少3—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