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 2009 35号 文件

2024-05-19 00:44

1. 国发 2009 35号 文件

刚才传错了


国办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国发 2009 35号 文件

2. 求国发【2009】41号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要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五)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六)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

  (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八)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继续发展红色旅游。

  (九)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特别要抓住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机遇,扩大旅游消费。

  (十)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一)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发展全过程。旅游开发建设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要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3. 国办发2004、9号文件全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
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辽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涉及教师待遇问题有关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国有企业支付能力和盈亏状况的认定工作。�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待遇标准及发放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职教师是指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当地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发〔2004〕14号)规定的确保发放的标准认定。�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给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由指定机构按月予以计发。�......

国办发2004、9号文件全文

4. 国发(1997)35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5号
  (1997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产业政策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9月4日)

  国务院近日批准颁布了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全文如下: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  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三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甲、乙类划分,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都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单位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括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生活饮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水利技术和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技术、河道整治技术、清淤技术、大型水利工程的关键性技术、节水技术、生物处理水污染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污水科学排放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及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要不断提高水利勘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设施与装备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利信息网络。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  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5. 哪个有国发 1998 23号文件内容?

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
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
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
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
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
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
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
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
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
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
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
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
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
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
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
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
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
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
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
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
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
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
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
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
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
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
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
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
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
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
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
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
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
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
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
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
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
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
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
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
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
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哪个有国发 1998 23号文件内容?

6. 中办发[2009]39号文 全文是什么?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应用在我国的迅速普及,电子化的信息呈爆炸式的增长,以其操作便捷、传送快速、工作高效、资源节约等显著特点,越来越多的承担起传递信息、承载历史的重任。而长久以来占总信息量绝对优势的非结构化数据--电子文件,作为国家、政府、企业、社会宝贵的无形资产,很多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有序的管理、高效的利用,造成了宝贵信息资源的浪费、流失,甚至威胁到了国家信息安全。

随着电子文件的日益广泛使用,世界各国都相继认识到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各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法规、政策与标准,借助技术与管理双重手段,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从而支撑各项电子化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电子文件信息资产的价值实现,推动历史文明保护与传承。

我国党和政府也同样对电子文件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2009年,中办发39号文对电子文件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家专门针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建立了多个部委组成的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组织起草相关标准;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目前,电子文件管理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解决方案

 

海泰方圆紧跟国家新近研究或出台的电子文件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结合多年的信息安全和应用系统实践经验,研发了海泰安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作为电子文件的集中安全管理平台,紧密融合前后端业务系统应用,可提供一整套理念先进、功能丰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使用便捷的电子文件管理解决方案,努力为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海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旨在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处置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管控手段,主要负责从各业务系统中捕获/接收/分类汇总电子文件或电子化信息,对电子文件的产生、作用、消亡的全生命周期过程提供真实、全面、完整的记录,维护文件之间、文件和业务之间的各种关联,提供方便的检索利用手段,并以有序的、系统的、可审计的方式进行处置。管理范畴涵盖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丰富文件类型。

    



以标准化、安全性、易用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先进行、经济性原则构建的电子文件集中管理平台,有效解决电子文件/电子化信息面临的以下困难:

◆ 随着存储格式、工具和介质的变化极易损坏和丢失,对特定软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难于确保长期可用性;

◆ 控制和管理分散、随意,使文件安全性难于保证,特别对于涉密文件也难以保证其基本的保密要求;

◆ 难于跨系统有效利用,造成了大量有效资源的闲置,人工干预数据的综合利用造成高成本、低效率的局面;

◆ 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没有和文件内容有效绑定,使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存疑,缺乏作为电子证据的基础保障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其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降低对特定环境的依赖性,发挥其法律凭证作用,电子文件相关信息的保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快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用户的业务特点及自身管理规定,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业务定制手段。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既与业务系统互不冲突,又通过数据的汇聚打破业务系统的界限,为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用户价值提炼、高效辅助决策提供支持。帮助用户实现由信息化管理向智慧管理的转变。



 

 应用描述

 

电子文件管理,其目的是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电子文件的收集、存储、利用、处置等主要过程进行管理,达到长期保存、统一规范管理、安全保密、高效利用的目标。通过对技术和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使电子文件能够对社会活动进行真实、全面、完整的记录,并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在社会活动中,发挥出应有的巨大功效。

电子文件管理的主要技术类需求应包括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分析、检索、利用、审计等核心功能,并提供一系列系统配置管理功能及标准对外接口等。

海泰方圆在电子文件管理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标准、关键要素、应用场景及系统四个方面。



HT-ERMS定位于快速对接已有业务系统,实时或定时捕获其产生的电子文件资产,经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汇集、整理、分类、鉴定、处置,以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统一存储起来为用户所用。支持生成捕获、定时捕获、手工捕获、在线编辑等多元化的捕获手段,并提供查询检索、分析统计、标准格式移交档案馆等丰富的利用途径。HT-ERMS与业务系统之间相互独立。

海泰方圆安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除满足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创新性的实现了几大系统的逻辑高融合、系统低耦合。一方面,系统可独立存在和运行,与其他系统通过交换方式实现对接,满足一般性的电子文件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借助独特的智能适配器技术,HT-ERMS可与海泰方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OA、信息发布、MIS、电子病历、ERP、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方便对接。HT-ERMS甚至可为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检索引擎,以嵌入的方式做为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用户更便捷地利用电子文件资源。HT-ERMS率先提出并支持的“生成即捕获”解决方案,可使电子文件从产生开始就被捕获并纳入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从而使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得到及时、完整地记录。



 

 解决方案特点

 

一、全面遵循标准与灵活开放性相融合

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产品基础功能的主要依据,以地区标准、企业标准为辅助参考,全面研究有关元数据、电子文件格式、存储、交换、安全保密要求等等方方面面的标准体系。

电子文件管理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涉及各行各业。电子文件的产生来源涉及业务范围广、应用种类丰富。因此,海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在设计时建立了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同时提供了全面的自定义扩展功能。

二、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海泰方圆作为一家以安全起家的公司,基于多年的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技术基础,HT-ERMS具备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对系统的各个应用环节,全面引入密码应用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保证系统具备高强度的信息安全防护要求。

三、广泛包容丰富的文件格式、文件存在形式、捕获方式

可管理电子文件的格式覆盖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文件等等。每种类别的文件又有多种不同的格式,比如常见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文件:doc、xls、ppt、txt、wps、xml、html、pdf等;图像文件:jpg、tiff、gif、png、pdf等;图形文件:dwg、dxf、igs等;音频文件:wav、mp3、mid等;视频文件:wmv、flv、mpg、rm等。

支持对于单文档文件、复合文件、组合文件的管理。

支持多种捕获方式(实时捕获、定期捕获、手工捕获、在线编辑),独创的智能适配器技术,方便异构、跨平台、跨数据库的系统的快速对接。

四、基于自主核心安全及密码技术,提供专门的电子文件四性(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的技术保障手段

五、提供丰富的高效利用手段,切实提升效率

可按照完全符合国家封装规范的格式封装输出或导出资料刻录光盘。

提供完全基于大字符集、多国文字智能支持、以字、词为基础,进行无损检索的字词结合的全文检索系统,在传统的针对海量文档型数据检索外,与电子文件权限紧密结合,提供丰富的检索手段,灵活的展现形式,并可以标准服务的方式提供,可为业务系统提供嵌入式的电子文件检索服务。

具备强大的数据挖掘及分析能力,内置丰富、美观、实用的基础报表,可根据用户需要灵活扩展。

六、整体规划、强化安全体系建设,可从系统集成、安全集成、应用建设的角度提供全方位的整体解决方案。

7. 国务院2002,49号文件原文是什么??

阵风1059768587

学习49号文件和领导的讲话


这样干真正做到国家引进这个行业的目的也就是抵制外货。这些都是说连锁销售的合法资料,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连锁销售就要销售我外国自己的产品。

哪一年下发的1这个文件的全称是什么.

简称,答:这个文件就是国办发[2002]49号文.于2002年8月定稿,9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2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


这样干真正做到国家引进这个行业的目的也就是抵制外货。这些都是说连锁销售的合法资料,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连锁销售就要销售我外国自己的产品。

哪一年下发的1这个文件的全称是什么.

简称,答:这个文件就是国办发[2002]49号文.于2002年8月定稿,9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2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答:文件分四大部分;一.二,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三,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

自由连锁等类型,3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实行"六统一"统一推销,统一配送,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统一经营方针,答: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我国生产.流通,消费以及整个国民经营发展有重要意义。

发展大流通,一,通过规模化推销,网络化销售,连锁大批生产者和千家万户的消费者,可以有效衔接产需。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没有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体系,就不可能发展现代化大工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利于优化流通产业结构,二.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引导促进消费,培养维护内需,促进经济继续健康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三,有利于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序.使经营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防止假冒伪略商品进入,强化税收征管。

治本之策.

入世已五周年了,四.国已取消对外资参与拥金代理,批发,零售,集中,股份数量等的限制,,已取消跟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限制.所以必需提升外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用什么方法来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答:第一.规模大.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集团.

大型的物资配送中心要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二: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扶持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

加强管理,第三.提高连锁企业的规范化水平,完善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总结近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教训,第四.根据入世的许诺,不时完善商业和用外资的管理法规.加大利用外资改造激进商业的力度,使传统商业转变.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连锁企业走出国门.建立跨国连锁集团,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

可复制,第五.拓宽连锁行业的范围.继续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培育民族特许品牌,使之规范。易扩张,能有效监管.

5怎样为连锁企业的发展发明良好外部环境?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答:1,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统一纳税,2.促进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

严格收费管理.3.减少对连锁企业的重复核查.

6正在从事的连锁销售属于哪一类连锁?

2人际网络组合制度,3教育培训,4企业管理答:属于自由连锁当中的包括品牌连锁,店铺连锁和人际网络连锁在内的新型复合连锁,这种复合连锁的核心是网络连锁,国首届"21世纪网络连锁"高层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网络连锁是一种组建营销通道的理论与实践,一种新型的复合连锁,一种人力资源的充分组织和开发形态,基本构件元素是1企业产品。.

7国三大连锁行业今后发展的展望如何?

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建立为目标的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国务院在2002年出台了49号文件之后,答:发展连锁经营.2004年又出台了等产业政策的指导性文件,2005年出台了国发{2005]19号)各省,市,自治区又纷纷出台了从操作层面上落实49号文件的文件,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副司长门晓伟的文章,为了继续落实国发办[2002]49号文件的政策措施,要争取在2007年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用地,融资,跨地区发展等方面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上下配合,把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在国债贴息,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用电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连锁行业做大做强.

未来5-8年.将是流通体制改革迅速推进的时期,门晓伟认为.中国特色的现代流通体系形成和完善的时期.

当前流通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加快立法.2007年要尽快出台同时启动起草工作,立法滞后.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商务部商业政策发展厅现代流通处处长尹红在2006年7月指出.要着于研究无店铺销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大连锁行业,这就是说。直营连锁行业的改革走在最前面,特许连锁行业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自由连锁行业的改革也提到议事日程.特别是网络连锁的引进.试点和立法,也在进行或筹备之中.

国家领导人对连锁销售的讲话

只要能保证本国企业的产品迅速销售于市场,只要能保证本国资金不外流。只要能给下岗工人、退伍军人、毕业的学生一次再就业的机会,任何行业都给予支持和保护…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迸发。以造福于人民。

都应该得到维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原国家主席在十六大”演讲中的讲话

自主守业,鼓励各行业人员自谋职业。只要能解决下岗就业问题,任何行业都给予支持,望当地政府加以支持和保护”

国家主席在广西地区考察时讲话

请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并且严密的监督。两广地带有个新生事物在萌芽发展。

原国务院总理在98年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

对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发展连锁经营。加快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促进工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促进工业现代化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是带有方向性的一次重大改革”

原国务院副总理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5号文件

经营风险最小化的途径。并强调呼吁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和封锁。对连锁商业规划合理布局,连锁化为企业开辟了市场利润最大化。提倡跨地区、跨行业的连锁经营”

多而快的把企业生产的商品,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法则告诉我只有尽可能。销售于社会,企业才有自身的发展,从而带动社会科技进步发展,因此,连锁经营这种新型的流通方式,必将在中国成为一种社会发展的必需选择”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院2002,49号文件原文是什么??